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对于认可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