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
仲裁协议;
仲裁判断书、仲裁和解书或者仲裁调解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
申请认可的仲裁判断书、仲裁和解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者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
请求和理由;
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申请认可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