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 第二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