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