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2022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明确合议庭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

一、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阅卷、庭审、评议、裁判等审判活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结果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二、 合议庭可以通过指定或者随机方式产生。因专业化审判或者案件繁简分流工作需要,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轮换交流。属于“四类案件”或者参照“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院庭长可以按照其职权指定合议庭成员。以指定方式产生合议庭的,应当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三、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指导合议庭成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二) 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三) 主持合议庭评议; (四) 建议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 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四、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履行以下职责:

(一) 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 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三) 全面审核涉案证据,提出审查意见; (四) 拟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制作阅卷笔录; (五) 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六) 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七)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制作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起草审理报告、类案检索报告等; (八) 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裁判文书等; (九) 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五、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

六、 合议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评议。合议庭成员确有客观原因难以实现线下同场评议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办案平台采取在线方式评议,但不得以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参加评议或者委托他人参加评议。合议庭评议过程不向未直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公开。

七、 合议庭评议时,如果意见存在分歧,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八、 合议庭发现审理的案件属于“四类案件”或者有必要参照“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院庭长报告。

九、 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签署并共同负责。合议庭其他成员签署前,可以对裁判文书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承办法官。

十、 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适用本意见。依法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运行机制另行规定。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评议或者审核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意见。

十一、 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