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