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200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2004年)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