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五十六条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十六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形成的原因; 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