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四十六条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六条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