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三十七条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