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一、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二条 一、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