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五)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一条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五) 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四)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