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第三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