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2017年)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2017年) 一、 一、 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