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