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