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
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