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下列证据,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判所确认的;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
能够从官方或者公开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等;
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真实性的。
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判所确认的;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
能够从官方或者公开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等;
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真实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