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

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

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