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网站或者宣传册等有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