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应有的知识、经验及技能;

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

送检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且符合鉴定条件;

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

鉴定人有无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