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现有技术的对应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异同;

被诉侵权作品与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异同;

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与所属领域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异同、被诉侵权的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

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的异同,其不同是否因非遗传变异所致;

被诉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请求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异同;

合同涉及的技术是否存在缺陷;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其他需要委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