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 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 证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收集; 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对证明待证事实的影响; 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