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