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对方当事人以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