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2021年) 附件3:

附件3: 民事裁定书(解除禁止令用)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写明案号)民事裁定,准予×××的禁止令申请。××××年××月××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基于据以作出禁止令的事由发生变化为由,请求解除禁止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是否符合解除禁止令的条件,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写明需要解除的禁止实施的具体行为)。

……(若需解除的禁止实施的具体行为不止一项,依次写明)。

(如不符合解除禁止令条件的,写明:“驳回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解除禁止令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禁止令效力期间内,因据以作出禁止令的事由发生变化,依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提前解除禁止令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因被申请人抗辩理由成立而解除已作出的禁止令、第十一条第一款因申请人未在法定三十日内提起诉讼而解除禁止令的,可参照本样式调整相应表述后使用。

若一审中裁定解除禁止令的,则采用一审案号(或之…);若二审中裁定解除禁止令的,则采用二审案号;若系针对申请人在诉前禁止令作出后三十日内未起诉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的,则采用原禁止令案号之一。

解除裁定生效后,依据原裁定制作的禁止令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