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法审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案件。贯彻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要求,遵循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原则,妥善审理涉及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案件,依法保障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机构加强国有自然资源产权保护。妥善审理矿业权审批及颁证、房地征收等行政案件,依法促进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控制国土开发空间和强度,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和有序开发。依法审理涉及海域使用权、矿业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林业权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纠纷,妥善处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维护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妥善审理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股权转让、承包、合作、出租、抵押等案件,促进自然资源有序利用和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