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未送达。 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未送达。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