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