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