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