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