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四、 质证 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七十条 四、 质证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