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四、 质证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六十六条 四、 质证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