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