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四、 质证 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六十条 四、 质证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四、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