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委托法院的名称;

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鉴定材料;

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鉴定意见;

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