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二、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二十六条 二、 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