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六十八条 五、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