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六条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