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三条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