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二十条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