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一、 当事人举证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第十条 一、 当事人举证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