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