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