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四)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