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一、 当事人举证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条 一、 当事人举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