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二条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三、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