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二十九条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委托鉴定的材料;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明确的鉴定结论;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