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二十四条 二、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