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